高速路面有遗撒物致车辆受损,道路管理方拿出了巡查记录被免责,合理吗?

2024年11月16日清晨6时许,王某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日兰高速由东向西行驶,途中撞上道路中央其他车辆掉落的轮毂,车辆损坏。就赔偿事宜与道路管理者山东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某公司协商未果后,王某明将两家公司告上沂南法院,要求支付拖车费、修车费、座椅修复费等各项费用。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是两公司已尽到法定管护责任。

这个结果与不少人的直觉相悖,交了高速费上了高速,出了事凭啥要自己扛。法院给出的依据是,根据《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2023),高速公路属于Ⅰ级公路,Ⅰ级公路日间巡查频率为1次/日,夜间巡查1次/月,且应双向全程巡查。两公司提交了事故当日的巡查检查记录,证实案发当日已按规范对事故路段开展日常巡查,巡查频次与流程均符合上述标准要求,法院据此认定其已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完成高速公路巡查养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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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一定担责吗,法律条文其实留了回旋空间。《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司法实务把这理解为过错推定责任,管理方需要自证清白,举证责任压在它这一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同样明确,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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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证明”三个字,成了这类案件最大的变量。同样是遗撒物致车损,另一些判决里管理者没能免责。2023年5月,陈某驾车沿沪武高速行驶至320公里处,车辆与路面散落障碍物发生碰撞,右前轮轮胎损坏。马鞍山中院认为,高速公路是全封闭、高速度通行的特殊道路,经营管理者负有比一般公路管理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仅证明存在定期巡查制度,不足以证明在具体事发时段已尽到及时清理义务,一审酌定交通公司承担50%责任,赔付1177.69元,二审调解后当庭支付。

海南环岛高速上,林某驾驶新能源汽车撞上不明车辆掉落的千斤顶,动力电池报废,维修费4.9万余元。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查明,高速路管理中心提交的巡路记录显示事发当天8时03分至11时26分、14时56分至17时24分有巡路记载,但13时30分事发时段并无记录,认定其未能充分证明尽到及时巡路清理义务,而林某在日间视线较好的时段行车也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判决双方各承担50%责任,管理中心赔偿2.4万余元。

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保时捷高速爆胎案中,公路管理方事故后未进行核查,未查明遗撒人,亦未及时调取监控资料作为证据提交,仅有巡视记录和巡视路线图,法院认定其不能证明尽到合理维护义务,判决其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维修费16660元。

南京六合法院审理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案里,养护公司提供的工作记录载明其巡查清扫行为仅满足公路养护的最低频率要求,法院认为不能据此证明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酌定其承担50%赔偿责任计14800元。

上海一起案件中,路桥公司事发当天对事发高速公路进行日常巡查4次、日常清扫2次,在第4次巡查中发现事故,法院结合行业标准认定其已尽养护管理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山西朔州中院审理的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中,法院认定公路管理人、养护人已按国家标准进行巡查清理工作,尽到了管理维护义务,驳回保险公司诉讼请求。

判例两边都有,现实里的车主未必等得起一场官司。

陕西延安的白先生夜间在榆蓝高速碾上快车道中央的大车轮胎,前保险杠、水箱、底盘、大梁多处受损,他担心夜间停车引发二次事故,把车开回老家次日才报警,结果交警以有报警条件未报警为由不予受理,自己又没买车损险,理赔陷入僵局,涉事高速管理方当时只表示将安排路政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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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讨论同样分成两派。有网友表示,支持车主追责,应该找道路养护单位,养护单位可以代为赔偿,再向遗落方追偿。

也有网友说,自己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最后选择自己承担损失,建议马女士走保险,否则时间成本等十分费劲。

一边是管理者拿得出巡查记录就能免赔,一边是车主找不到肇事者就得自认倒霉,或者背上涨价的保费。收费高速的“过路费”里,到底包不包括这份及时清理障碍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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