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鉴定8岁儿子非亲生,家人索赔19.5万抚养费败诉,世界怎么了?

最近热门的男子送外卖遇车祸去世,DNA鉴定8岁儿子非亲生,家人索赔19.5万抚养费败诉,申请再审已立案审查,再一次引发了社会广泛的讨论

这名男子姓陆,殁年43岁,家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2024年5月,该男子父亲患癌在天津做手术治疗,该男子白天在医院照顾父亲,晚上骑车跑外卖挣钱。同年5月5日晚上11时左右,该男子送完最后一单外卖准备回家休息时,突遭车祸不幸离世。

该男子家人表示,不幸离世给全家人沉重打击,事后该男子有一笔包括养老保险等在内的费用共计24万元,男子爱人黄女士拿走了12万元,另外12万给了男子父母母,还有一笔106万元的交通事故理赔款,因孩子身份原因保险公司将它汇入了法院账户。

黄女士(男子爱人)在亡夫葬礼后,拒绝让孩子守灵7天。引起家人很大的疑惑,遂带孙子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报告显示:没有血缘关系。

2025年1月,陆女士父母将儿媳妇黄女士和小孩告上她老家所在地的玉林市博白县法院,要求支付2016年至2024年抚养孩子的8年抚养费共计19.5万余元,同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要求向他们公开赔礼道歉,道歉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在微信朋友圈等媒介。两位老人还请求确认孩子与他们已故儿子陆先生不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请求判令孩子丧失对陆先生遗产的法定继承权等。他们起诉称,这些年来孩子一直跟随他们生活,由他们负责照顾,他们在抚养过程中基本上负担了他所有的生活、抚养费用。

作为被告的黄女士辩称,儿子自出生后由她和丈夫共同抚养,儿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支出,两原告所主张的由他们负担孩子的所有生活、抚养费用不是事实,且他们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由其实际支出孩子的抚养费用。因此,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孩子那笔抚养费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同时认为,原告并非陆先生与孩子亲子关系否定之诉的适格原告,其无权否定陆先生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所谓亲子关系否认,是指父亲或母亲依法否认亲生血缘的父母子女关系,从而否定相应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她称,有权提出否认亲子关系的权利主体仅限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或母,成年子女尚且只有权利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无权提起亲子关系否定之诉,更何况原告系孩子的祖父母,如果要否定陆先生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应当由陆先生本人亲自提起亲子关系否定之诉,原告作为陆先生的父母无权提出,即原告并非陆先生与孩子亲子关系否定之诉的适格原告,依法应当驳回该起诉。

博白县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孩子为黄女士与陆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孕育的子女,且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陆先生是孩子的父亲,户口本登记为他父亲的孙子,为法律上合法登记的父子关系与祖孙关系。且小孩出生后一直跟随黄女士与陆先生和两原告一起生活,陆先生生前各方均未有过异议,该案父母子女关系无论是否亲生在法律上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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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上诉人作为小海的祖父母,不具备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资格,且孩子监护人即小海母亲不同意鉴定,从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对上诉人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二审判决生效后,陆芳明夫妇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臧梵清律师团队接受了陆芳明夫妇委托,代理案件的再审阶段。臧梵清透露,今年7月广西高院已对本案进行再审立案。

 

咱们来理性讨论一下:

1、人本质上还是动物,可以说延续自己的DNA是最重要的事情,大家都想要血浓于水的亲情,孩子不是自己的,谁都接受不了。特别是,现在这个经济环境,挣钱容易啊?自己真金白银的血汗钱被一个儿媳妇用一个不是自己亲生的孩子骗走了,自己又老了,没精力了,也得了癌症,儿子也死了,你说说,这个时候谁能接受?谁经受了这一系列打击,不绝望?

2、法律的规则相对比较复杂。一方面,祖父母原则上不是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适格原告。另一方面,单方鉴定并不当然具有司法鉴定意见的效力。并且,生物学血缘并不是法院判断法律亲子关系的唯一因素。

但是也有,法院支持死者继承人提起否认之诉的司法判例。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14号案件中,男子死亡后,其兄弟姐妹起诉请求确认一名未成年人与死者不存在亲子关系。该案具有两个特殊事实:孩子母亲在此前离婚诉讼中已经承认孩子并非死者亲生;死者生前曾申请亲子鉴定,但因女方拒绝配合未能完成。法院认为,死者及其父母均已死亡,在此特殊情况下,继承人可以提起确认非亲子关系之诉,遂判决双方不存在亲子关系。该案可以为祖父母主张“继受诉权”提供一定论证基础,但其裁判作于《民法典》施行之前,而且母亲已经明确承认不存在亲子关系,与咱们这一次说的案件中母亲坚决否认鉴定结论的情形存在本质区别。

一是死者生前已经明确否认或者怀疑亲子关系,例如曾经申请鉴定、提起诉讼,或者在微信、录音、遗嘱等材料中留下明确意思表示。

二是孩子母亲曾经承认孩子并非死者亲生,特别是该陈述已经记载于其他生效裁判、庭审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的证据中。

三是存在来源合法、保管链条完整的死者生物检材,并且能够由法院依法调取、组织质证后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

四是案件不仅涉及抽象的血缘真相,而且直接关系到遗产分割、死亡赔偿款分配或者保险金领取,其他继承人的现实财产权确实受到影响。

即便具备上述条件,祖父母也不能强制对未成年人抽取血样。亲子鉴定涉及人身权和未成年人权益,法院通常不会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只有适格主体已经提供“必要证据”,对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鉴定时,法院才可能依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作出不利推定。

给出几点建议:

第一,关于已故儿子的遗产两位老人无权通过自己的遗嘱排除孩子继承儿子的遗产。只要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尚未被推翻,孩子、配偶及父母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老人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1.立即清点儿子死亡时遗留的房产、存款、车辆、股权、债权及债务,防止儿媳单方处分;2.提起继承纠纷,申请法院调查银行流水、不动产及保险资料,准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儿子个人遗产;3.将两份现有鉴定报告作为线索提交,并申请调取交警、医院留存的原始血样及完整保管记录,请求法院依法重新鉴定;4.重点搜集儿子生前是否表达过怀疑、儿媳是否向他人承认孩子生父另有其人等证据;5.分别处理遗产、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实际垫付费用,不宜继续以笼统的“返还36.5万元”提出诉请。

第二,关于两位老人自己的财产如果老人希望避免孩子将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自己的遗产,最稳妥的办法并不是继续等待亲子关系诉讼结果,而是尽快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老人可以通过自书遗嘱、公证遗嘱或者律师见证遗嘱,将本人财产指定由配偶、女儿或者其他人员继承,也可以设立居住权、遗赠扶养安排,或者在确保养老、医疗资金充足的前提下进行生前赠与。但如果继承开始时,该未成年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法院可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遗嘱应当结合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和老人养老需求进行个案设计,不能仅写一句“孙子不得继承”。

综合下来,看似能解决问题。

可是,这样真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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