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不应是至高无上的

最近发生了“儿子去世孙子疑非亲生案”。根据《民法典》1073条把否认亲子之诉的原告,只限定于父亲、母亲本人,不允许祖父母起诉。所以此案祖父母两次败诉。

个人认为现有的法条存在短板。

其一,夫妻双方对于子女是否男方亲生,存在信息不对称,法律增加条款应予以保护弱势的男方。

其二,如果女方明知非男方亲生,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仍然让非亲生子女参与财产分配,涉嫌欺诈,如果财物巨大,我觉得已经触及刑法了。甚至在离婚时不会少分财产。侵犯了配偶权。

其三,血缘问题,直接关系到配偶权、财产权(甚至巨额财产权)、知情权,不能以不法分子的隐私权为理由,侵犯遵纪守法、守规则的人的合法权益。

其四,目前对于配偶权保护远远不够,导致夫妻守法、守规矩一方及婚内子女明显吃亏,因为私生子、非亲生子(配偶不知情)也可以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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